《證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證券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
《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業務,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不得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