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系列宣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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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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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案例三


某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案

案情

簡介

某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某地產公司2019年、2020年年報審計工作中未勤勉盡責,在審計過程中違反多項審計準則,違背多項審計要求,多項審計程序失效,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作出正確的職業判斷,未發現某地產公司大金額、高比例財務造假。一是審計工作底稿失真,地產項目觀察中約88%的記錄與實際執行情況不一致,底稿記錄內容嚴重不可靠。二是現場走訪程序失效,現場走訪認為符合交樓條件的樓盤大部分實際未竣工交付,部分至證監會實地調查時仍未竣工交付,甚至是“一片空地”。三是樣本選取范圍失控,任由某地產公司替換樣本,將某地產公司標注“不讓去”的地產項目排除在走訪樣本之外。四是文件檢查程序失靈,核驗無異常的交樓清單,實際上大量業主簽字確認日晚于資產負債表日。五是復核程序失守,現場走訪程序復核工作流于形式,復核人員基于對走訪人員的“信任”出具復核結論。其為某地產公司2019年、2020年年報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為某地產公司5次債券發行出具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的聲明,其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某會計師事務所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的情形,證監會依法責令改正,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在上述期間執行的某地產公司審計項下的全部違法業務收入2774萬元依法全部予以沒收,并處頂格罰款2.77億元,同時對4次未收費債券發行審計服務每次按上限罰款500萬元、合計罰款2000萬元,對該會計師事務所罰沒款總計3.25億元。對3名責任人分別罰款400萬、120萬及60萬,對其中1名責任人采取7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案例

警示

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是以自身聲譽為發行人信息披露質量提供保證的中介機構,承載著整個市場的重托和廣大投資者的信任;全面注冊制下,中介機構“看門人”作用愈發重要。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失職、失效行為,一定程度上掩蓋甚至縱容了某地產公司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公司債券,嚴重侵蝕法律和誠信基礎,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此,證監會嚴懲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違法行為,壓實“看門人”責任,切實維護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全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廣大中介機構應引以為戒,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誠實守信、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切實提升執業質量,發揮好“看門人”作用。


監管案例四


馬某內幕交易案


案情

簡介

2022年底起,某上市公司與山東某國資公司開始洽談上市公司股份收購事項,該收購事項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上述事項公開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劉某作為山東某國資公司前董事長,具體推進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相關事宜,系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經查,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內幕交易行為人馬某與劉某存在多次微信通話聯絡。馬某在敏感期內11個交易日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114萬余股,成交額約1143萬元;內幕信息公開后,馬某將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全部賣出,獲利約253萬元。馬某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首次、集中、大量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持股高度集中,交易時間短,交易金額遠大于涉案賬戶開戶以來其他股票交易額,相關證券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對其異常交易行為,馬某未能作出合理說明,未能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綜上,認定馬某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2024年3月,陜西證監局對馬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對馬某“沒一罰一”,罰沒款共計506.5萬元。


案例

警示

內幕交易等違法交易行為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始終是證監會監管執法重點。從事內幕交易,除了會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甚至證券市場禁入,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內幕交易切勿碰,短暫獲利終是空。利用內幕消息從事證券交易不僅不能保證獲利,還將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廣大投資者應堅持依法投資、理性投資、價值投資,切莫貪圖不當小利而踐踏法律紅線。


監管案例五


張某操縱證券市場案


案情

簡介

張某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實際控制99人名下109個證券賬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期間日均持有該股票4605萬股,占流通股本均值10.85%,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對倒交易等手段操縱影響“華英農業”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致使“華英農業”股價大幅偏離板塊綜合指數和行業指數,共計獲利1.33億元。


張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第三項“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監會依法對張某“沒一罰一”,罰沒2.66億元。


案例

警示

本案中,張某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操縱證券市場,造成該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使證券市場供需關系無法發揮其自動調節作用,通過扭曲證券交易價格,“騙取”廣大投資者“接盤”,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實質是對不特定投資者的“欺詐”,必須嚴厲打擊。證監會通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嚴懲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者,助力維護市場定價功能正常發揮,切實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廣大投資者應引以為戒,在股票買賣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平交易秩序,莫踩違法交易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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