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0年期間,某債券發行人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收入及利潤,致使在交易所市場公開發行債券存在欺詐發行,所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該債券發行人還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等行為。
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依法對該債券發行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罰款41.75億元,對該債券發行人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處以頂格罰款4700萬元,并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對另外5名責任人給予警告,分別并處以2500萬元、900萬元、750萬元、280萬元、20萬元的罰款,其中3人還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對1名責任人處以20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