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顯超出公司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資格、頻繁變換公司及投資項目名稱;
2、許諾超高收益率;
3、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4、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流動、聚集場所擺攤、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
5、在發放的宣傳單上印制所謂的領導講話、重要會議文件內容,用以證明所推銷的投資、理財項目受國家支持等描述或內容;
6、慫恿群眾將個人房產進行抵押,獲取銀行貸款后投資所謂的“項目”或“理財產品”;
7、招攬群眾參加在賓館、飯店、寫字樓舉行的“投資”推介會;
8、通過群發短信、電話等通訊方式推銷“投資項目”、“理財產品”。